当然,清末法制改革最重要的,还是其推出的一系列修订的新法律。经过精心准备后,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陆续推出了一些重大的法律,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新刑律草案》(1907年)、《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及其《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等一系列的民法、商法法案。在清朝覆灭之前,这些按照西方法律分类编制的法典基本都已经修订完毕或者已经在起草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沈家本、伍廷芳修订的这些法律(包括已编好而尚未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被革命所埋葬;相反,革命后的政府依旧长期沿用清末修订的那些法律,特别清末修订的三个总结性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和《民律草案》(尚未颁布),辛亥革命后,无论是孙中山还是袁世凯,或者是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都只是对这些法律略加删改后继续沿用。事实上,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和基本原则也都是来自于一百年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