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理由二,大家知道,在一审结果出来时,法官就对“自首”一节做了阐述。法院没有采纳,是有它的道理!说到他父母也愿意赔偿,我就想说,要是积极赔偿就能换来轻判的话,以后富人们尽管杀人为乐了,反正有钱赔偿是不是?再说赔偿也是看案件严重程度。太严重了,就是他们私底下了结,检察院也是要公诉的!至于他是初犯,平时不是恶人。是,在一般情况下,面对初犯者,司法部门还是有所考虑的。像一般的小案件,多是帮教为主,惩罚为辅。但还是那句话,这小子把事干绝了,干净利落,一步到位了!步了马加爵的后尘(指手段)。是他不给司法部门考虑的机会。就不能怪人家了!
古理曰:杀人偿命!其大意大家都明白。现在社会文明多了。在这方面进步了很多,至少在一部分情况下,能够做到能不杀就不杀。充分表示对生命的尊重,同时也给罪犯悔过自新的机会。这是人性大于理的一种表现!但这不代表所有情况都如此。防卫不当,失手,无意识等情况下,致人于死。是可以考虑的。但主观意识明确,手段残忍,致人于死,我们也考虑,那我们岂不是成了帮凶。是对死者的极其不尊重!我不是学法,但这点还是明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