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6阅读
  • 6回复

哈尔滨警察打死人案一名主犯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jhb227689
 
发帖
17592
金钱
6737
91币
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1696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6-06
最后登录
2019-05-01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6-12 20:26:24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离线crasher

发帖
12088
金钱
3
91币
2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164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7-12-22
最后登录
2024-02-29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6-12 21:28:54
334534元
发帖
1138
金钱
1701
91币
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6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4-26
最后登录
2009-07-23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6-12 22:13:23
善有善果,恶有恶报-
离线cyuan
< PY战队 >

发帖
55053
金钱
59676
91币
371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253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2-20
最后登录
2024-07-05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6-12 23:05:10
引用第2楼灬女生純白灬于2009-06-12 22:13发表的  :
善有善果,恶有恶报-

佛语云···

蓝语云···


离线jhb227689
发帖
17592
金钱
6737
91币
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1696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6-06
最后登录
2019-05-01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6-12 23:17:30
低调做人  高调赚钱
离线jhb227689
发帖
17592
金钱
6737
91币
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1696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6-06
最后登录
2019-05-01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6-12 23:17:50
人没了  钱没花了
离线oyang84
发帖
323
金钱
587
91币
0
信誉
0
资产
0 IST
在线时间
50 小时
注册时间
2009-05-09
最后登录
2010-02-20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6-13 14:47:23
人死了,钱没花完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