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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区加亮准则(试行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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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7-05 15:40:11


对于长期的正规的店铺,经过店主向斑竹申请审批后可执行加亮操作以资鼓励。

加亮店铺所需基本条件如下:
1.发帖量在500以上;
2.店铺名称清晰、容易分辨,一般应包含以下主要信息:店主自定义字段+主打出售物品字段。名称可以有特色,但不得庸或含有不良信息。
3.店铺中的物品数量要在10件以上,开店时间在5天以上,对于店铺内有大量物品的,需做好分类,如材料区、暗金防具、暗金武器等等。所售物品皆应明确标价,有一个未标价者,不予加亮。
4.对于所售物品,能够积极在帖子中注明,并及时、准确的提供交易记录。

符合以下条件者,版主可以取消加亮:
1.出售帖超过2天无人回复;
2.在售物品数量低于10件;
3.经核实,有不诚信交易记录;
4.违反交易区版规;
5.其他。

备注;
对自己用BBS IST购买道具加亮者不包含在此准则中。
加亮帖子应在出售区置顶备案,并接受其他玩家监督。
91D2 BBS 交易区拥有对此规则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