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在此案发生后,《申报》用大量篇幅报道了杨、韦的婚恋与公众的反映,起初多是附和传闻,虚虚实实,对杨韦也不乏有眨责之词。随着案件的审理,严刑逼供被曝光,引起舆论大哗。按照清律规定,以良贱通婚罪论处,只该杖打一百板子释放,实际审讯的情况是:“ 杨月楼于问供之先,已将姆指吊悬几乎一夜,甚至膀肩两骨已为扭坏,后皆不能使动,....又用架以困之,架口最狭,将胫骨紧压,几至不能呼息。”这样残酷地行刑逼供,是依法断案? 还是泄乡党的私愤?。 主张重惩的认为:“ 以乡谊同愤,况有亲叔主张,应得有罪者,何可情逭。”杨月楼“污我粤人”不严惩,不能泄愤。对这样徇情枉法之论,《申报》主笔拍案而起,顺应民情,转变立场,以“持平子”、“不平父”的笔名发表一系列的评论,抨击说:“ 在粤人以为大快人心,在旁人以为大惨人目。 ”责问县令以何根据施以这样的重刑? “上县既极刑以索供,至郡内又加刑以逼迫犯人不使翻其前供也。审人莫有不公于此,残忍之事从未闻有如此之甚也。”“中国县官其肆私以残民,私刑以随私意而索供,其可忍乎! ”批评广东籍的乡党“代人为父”,公讼于官,是仗势欺凌弱小,“以合省正人而公讼一优伶、一奔女,何异以泰山之尊重而压一卵,以狮象之全力而博一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