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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百川公司被业主侵占1500余万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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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12-03 10:44:59

 
 
引文:2010年11月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终字笫137号判决书称“新疆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无偿将投资装修折价1500余万元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文化巷28号综合楼无偿归业主所有,并解除合同,交付房租130万元。”
上述判决结果在新疆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和商户中引起强烈反响,据知情者叙述2005年双方签订综合楼合同时的情景,更令不少人唏嘘、长叹,对法院的审判结果的公平性表示深刻怀疑。
一、事发背景
  (一)业主与新疆聚百川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自始至终就属无效合同。此案中租赁合同的主体是百川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时间是2005年6月27日;地址是位于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文化巷六号综合楼主楼;合同租期为25年。业主出租给百川公司的综合楼是一个多年未竣工的烂尾楼,业主隐瞒了具体实情,与百川公司签订了综合楼租赁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百川公司为尽快能营业受益,及时对大楼进行了施工装修,前后共投资近2000万元,直至快营业开始办理相关手续时才发现该楼既未通过竣工验收也未通过消防验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该综合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外出租,禁止使用的房产,致使百川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而此时为此栋大楼前后投资金2000多万元的百川公司,已经没有多余资金可以周转。随找业主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然而,业主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对自治区某主管领导的特殊关系,上下活动,表示房产权及消防验收可以尽快解决,始终不愿意返还财产,百川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忍气吐声努力经营,试图慢慢在经营中收回成本,减少损失
(二 ) 惨淡经营、骑虎难下,因为是无效合同,消防迟迟得不到验收,直接影响了大楼对外租赁。百川公司承租该大厦时,该大厦只是一个17层的框架建筑物,除大厦外墙壁贴瓷砖外,什么都没有(无房产证、消防未报验、无电梯及未经竣工验收等等),甚至连上楼的最简易步行梯都残缺不全。
百川公司承租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尽快营业,立即投入了几千万的资金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大厦(一层、六层—十七层)的内部进行了细装修,投入了消防、电梯等大型的设备。由于综合楼先天不足、手续不全,百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虽经多方努力,但也只能将该大厦经营成为一栋不伦不类的商业大楼。众所周知,前期投入资金巨大,它的成本回收必将是一个漫长的周期,而百川公司的经营现状更使百川公司收回巨额投资的想法成为一个遥遥无期的目标。因而可以说百川公司从承租该大厦开始都是在负债经营,无偿为业主服务,但百川公司只能继续坚持,毕竟巨大的装修投入,是需要很长时间的一个回本期限的
2009年对地处乌鲁木齐市的企业来讲是最为艰难的一年,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和乌鲁木齐“7.5”事件造成所有企业举步唯艰,企业经营状况更是捉襟见肘。当时政府从大局出发,为稳定乌鲁木齐的社会稳定,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承担起稳定社会的社会责任。当时社会上许多有社会责任心的业主也都相应的减免了租赁户的房租,如国际大巴扎等。然而做为百川公司的业主、却全然不顾百川公司的死活,无视社会责任,不仅未给百川公司丝毫的优惠,还步步紧逼,催缴房租。此时,业主又将多年未租赁出去的大厦一至五层出租出去。在漫长的冬季,在同一栋大厦内、在业主特殊身份的支持下、在没有和百川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租赁方开始内部装修,从装修到基本结束将近6个多月的装修期内,烟熏(装修人员在室内24小时点火取暖)、火灾隐患、漏水、噪音等各种突发事件24小时的干扰着正在努力正常经营的百川公司,楼内租赁户深受其害、苦不堪言。我公司将现状曾多次反映给业主,却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三)业主人为干扰正常营业。业主利用其特殊身份常常派人到楼内挨家挨户散发不与百川公司合作的单方面的通知,甚至驱逐住户,扰乱正常营业,落井下石。在这种情况下百川公司仍然正常向业主缴纳租金,从未有过违约事情的发生。然而业主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做着与其身份严重失衡的令人不耻的事情
(四)大楼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险些造成人命。
2009年的10月28日的突发事件以及以后的若干公理丧失、严重违法的事件使百川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无法挽回经济损失,使公司的经营陷入瘫痪。
2009年10月28日晚,重达几百公斤的混凝土墙壁从百川大厦16层外墙脱落,直接将大厦一楼门厅的楼顶砸塌,据当时在场的人员讲,就好像是地震一样。造成的后果可想而知。大厦内本就少的可怜的商户因此纷纷退租,酒店的入住一下跌入冰点,惨重的损失像一把利刃,刺得百川公司遍体鳞伤,而做为责任方的业主—业主却无视此事件的发生以及对百川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不想承担任何的责任,而且对百川公司横加指责,步步紧逼,想将责任全部推向百川公司。
四辆车辆被砸。在2009年10月28日,综合楼外墙由于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突然产生大面积脱落,并导致停放在楼下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安分局四部小轿车被砸坏,并随时可能发生坠物伤人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百川公司数次书面报告业主,要求对方立即出资维修,但对方置之不理。百川公司又提出由百川公司垫资维修,用租金折抵维修费的方案,出租方仍不予理睬。
大楼负二层地下水长流不止。百川公司自租赁本大楼开始,大楼负二层地下水就一直长流不止,地表水益处、水位高于地面50厘米以上为常事,为此,公司在冒水处安装了2台大型潜水泵360天向外抽水,5年多仅此一项公司就额外支付电费数十万元,业主却视而不见。
二、业主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诉诸法院的原因
砸塌事件以后,百川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数次书面报告业主,要求业主立即出资维修,但业主置之不理。百川公司又提出由百川公司垫资维修,用租金折抵维修费的方案,业主仍不予理睬。无耐之下,百川公司暂时停止了后期租金的给付,目的是待协商一致后再行解决,毫无拖欠之意,只想事情尽快解决,尽快让周边单位及过往群众的安全得以尽快得到保障。没想到的是业主居然丝毫不顾延期给付租金的原因,单方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百川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300万元违约金。此举不得不令百川公司怀疑是业主事先设下的圈套、陷阱、骗局,只等百川公司往里跳。
三、业主侵占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第56、58条明确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百川公司投资1500余万元装修后的综合楼,因出租方出租的房产没有合法手续,而导致合同无效,无法履行,投资无法受益。现在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的问题。本案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出租方将法律明令禁止出租的房产对外出租所导致的。依法就百川公司的实际投入,出租方应当折价补偿。鉴于此,百川公司认为,一审判令解除合同有误,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对百川公司的实际装修投入进行评估作价,然后由出租方进行补偿。然而,业主通过不正当渠道,利用其在政府的特殊身份,与自治区某主管领导的“特殊关系”进行非法干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并对案件进行“批条子定案”,企图无偿侵占百川公司折价后的1500余万元装修投入。
历经突发事件的多次打击,百川公司已千疮百孔无法正常经营,损失已无法估计。面对如此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百川公司也曾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然而,业主利用其在政府的特殊身份对主管该案件的法院领导再次上下活动,导致审判结果严重失衡,这种丧失公理的行为,竟然没有一个职能部门敢处理。更让百川人震惊的是就在这种背景下,业主竟然要求解除与百川公司的租赁关系,并无偿侵占百川公司2000万的投资,狼子野心、昭然若是,业主就是想凭借着特殊的身份,以强权压人,掠夺和侵吞百川公司民营企业的的资产。
2010年,百川公司和业主走上了法庭,百川公司深信中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百川公司对此深信不疑,百川公司坚信公理,坚信法律的公正,百川公司期待这一天的到来,期待这一时刻的早日到来,百川公司祈求公众的公平评判,祈求法律的阳光照耀,百川公司将更加珍惜美好的明天,对此深信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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