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则新闻的写作者毫无法律常识。首先标题就是错误的,受贿罪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罪名,普通公民不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记者所指的应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也不是什么俗称的“商业受贿”,而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分属刑法不同的章节和条文,其主体不同,追诉标准不同,量刑标准更加不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不过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诉标准5000元,我从上大学到从事实务工作多年都没听说过此前有规定,此次算是高检和公安部第一次联合界定,顺便提一下,受贿罪追诉标准长期以来一直是5000元或者虽不满5000元但有其他严重情节。有权提出法律修改议案尤其是刑事法律修改议案者,宪法和立法法有明确限定,这种新闻的哗众取宠之处也过于明显了。
社会矛盾尖锐化是事实,官民对立情绪抬头也是事实,但是作为新闻工作者如此无知而企图利用这种情绪增加新闻读者的操作,实在无聊,未必比什么贪官污吏好。
[ 此贴被封侯非我意在2010-05-25 22:02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