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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一下临朐检察院部分官员是怎么腐败,草菅人命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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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0-24 09:59:22
伟成大酒店一桌搞定临朐县检察院,如此低价位致其犯如此低级错误,可笑可悲可叹可恨!
2009年9月13日中午,我夫刘建营(系临朐县冶源镇穆家石河村29岁)与聂振国(本县冶源镇巩家桥村人,男 32岁)酒中发生争执,进而被其用酒瓶殴打脑部使脑干出血致死。临朐县公安局接案后预审结论:主要原因为聂振国殴打脑部致脑干损伤致死。法医鉴定结论亦同。由公安局报请批捕,但临朐县检察院却作出了“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不予逮捕”之结论。
2009年10月19日,本人与家人去临朐县检察院为此质疑,县检察院也明确答复“刘建营是让聂振国打击头部致死”。当时,我们在公安局提请此案为故意杀人,而公安局对我们解释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对此最后我们也已认可,这已是我们在保留意见下的让步。但令人不解的是临朐县检察院对县公安局批捕申请逆改为 “过失”、“较轻”为由,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致使凶手拘留十五天后一直逍遥法外,不知县检察院用的何典何律判断为“过失”?人已被打死了,“情节”何谓“较轻”?又是用的哪文哪法依据“不予逮捕”?可以肯定说能在临朐县检察院对法律一概无知的混饭者毕竟少数,但如此荒谬可笑的“不予逮捕”的批复,也只能让人生疑,幕后肯定有什么猫腻!
有人看到,聂家曾在9月29日于伟成大酒店宴请过临朐检察院有关人员,红包自然也不会少!因而法律在临朐县检察院弄权者手中成了面团,辗转在悲痛中的弱妻雏女更倍蹂躏于绝,
天理何在!本人特呼吁有关方面:
1、请调查临朐县检察院对此案显著不公,运用法律错误这一事件产生的过程及幕后交易,查清是渎职还是“卖法”。
2、请求修正临朐县检察院这一错误决定,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办凶手,审张正义,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申诉人:
刘芸含(刘建营遗女)1岁
2009年10月20日
我实在看不下去了,大家帮忙多传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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