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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2:17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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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2:38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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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2:56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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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3:12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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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3:55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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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4:19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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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4:37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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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4:56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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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5:17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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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09-09-20 15:25:34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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