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凯迪拉克车主袁继光与其委托代理人唐伟通过本网,向广大网民公开追加刘翔为被告的理由陈述。
3月30日上午10时许,车主袁继光向网友公开了他于3月23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递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在该申请书里,我国体育运动员刘翔(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被申请追加为被告,同时还写明了追加他为被告的事实与理由。
该申请书写道:“2008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江西绿地名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看车,期间被告销售人员多次向原告介绍,凯迪拉克轿车的代言人为刘翔。刘翔代言凯迪拉克,是对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西绿地名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生产与销售的凯迪拉克轿车CTS产品质量和服务作出了承诺、保证。刘翔是社会和原告公认的优秀体育运动员,原告基于对刘翔的信任与喜爱,在看到刘翔代言的凯迪拉克广告后,决定购买凯迪拉克轿车。
在2009年3月4日晚的交通事故中,原告车辆遭受严重的撞击后,六个安全气囊无法正常打开,该产品明显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根本不具备《CADILLAC CTS用户手册》2-19页至2-20页中六个安全气囊的使用功能,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在事故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被告认为没有撞到气囊的点上,原告先应请求权威机构对车子的质量进行检测,实际拒绝了与原告解决协商解决。
从2007年8月起刘翔成为凯迪拉克轿车的代言人。基于社会公众对刘翔的认可与信任前提下,刘翔的代言是对社会公众公开对其代言的产品承诺与保证,故应当对其代言期间所代言的产品承担社会责任和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在刘翔代言期间,凯迪拉克轿车曾多次公开因产品多种缺陷问题被召回,但刘翔作为代言人未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在其受众的范围内向社会公众公示这些存在的问题,致使原告在选择购车时,未能综合考虑凯迪拉克轿车存在缺陷情况。特别是,在2008年11月7日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凯迪拉克轿车安全气囊存在隐患与缺陷为由,决定召回了2008年7月14日至2008年8月7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进口09款凯迪拉克CTS轿车。原告的车虽不属于该批召回之类,但也属于同类型号的凯迪拉克CTS轿车,而且原告车辆在此之前,但刘翔作为代言人却未承担向社会公众公开凯迪拉克轿车安全气囊存在隐患与缺陷问题,致使原告未能及早发现和关注安全气囊存在隐患与缺陷的事实。
代言是一种商事行为,而不是“戏言”,在交易便捷、交易安全中对促成交易的成功起到关键的作用,刘翔作为产品代言人,在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时,未能履行其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因此代言人应当在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合同法中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