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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学习两不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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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0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29:21
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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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1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6:01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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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2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6:48
第五十四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的,保荐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保荐人或其相关签名人员的签名、盖章系伪造或变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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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3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7:15
第五十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将采取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名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并依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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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4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7:38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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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5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8:22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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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6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8:45
【在征求意见稿中曾分别有第四章和第五张来规范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和创业板咨询委员会的问题,暂行办法全部取消,取而代之是新的第四章和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管和法律责任。小兵认为这也是暂行办法遵循合理和简洁原则的体现吧,关于发审委和咨询委的内容,证监会应该会另外出专门的法规来规范的,放在这里的确有些不伦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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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7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39:24
根据证监会发言人的介绍,创业板在发行监管方面将适时颁布以下配套规则,主要包括:(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本着简化有效的原则,建立更负责任的发行申报制度,督促相关各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在内容上突出创业企业的特点,强化成长性和自主创新相关内容。(3)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在现有保荐制度框架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强化保荐人在尽职调查等方面的专业责任,实行持续督导制度,建立适合创业板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对于创业板公司的保荐期限,相对于主板做了适当延长。(4)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风险大、创新特点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设置上,专门设置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发审委人数较主板发审委适当增加,并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不互相兼任。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将颁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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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8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42:01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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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9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42:19
【综述:大家对创业板暂行办法的关注和渴望,不仅在于上市条件和标准的关注,还有在于程序上和制度上的关注,虽然上市门槛从各方来讲都是最重要的。从征求意见稿中或许还能找到一些突破的影子,虽然有些不伦不类的,在暂行办法中,所有的痕迹被抹的一干二净。除了发行条件方面的调整之外,其他方面大部分也就是把主板的一些规定抄了一遍,或许监管当局的意思是要与主板尽量的一致吧。
根据证监会发言人介绍,《暂行办法》发布后,证监会和交易所还将陆续颁布与《暂行办法》相配套的规则、指引,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适时发布上市规则、交易特别规定等其他相关规则,并对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培训,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向企业和投资者介绍创业板特点和相关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创业板投资风险。待上述工作基本完成后,证监会将根据《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企业的首发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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