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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学习两不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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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4:55
第三十六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不符合发行条件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撤回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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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5:27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每名保荐代表人可同时保荐两家创业公司,算是为保荐人签字问题开了个口子,现在又给缝上了。保荐管理办法因为暂行办法的推出会继续修改,不知道这个问题会不会有突破。不然,看来又会成为券商的老大难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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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2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5:47
第四章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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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3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6:32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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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4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7:11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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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5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18:43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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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6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20:04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名、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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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7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20:58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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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8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21:20
第四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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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9楼 发表于: 2009-04-02 16:21:56
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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