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这是在征求意见稿阶段讨论非常热烈的一个话题。因为创业板较之主板有其特殊性,最大的不同就在于高收益和高风险性,这对于中国当今投资群体的整体素质是个挑战。曾有学者批评中国就是因为未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进行有效的投资者教育,才会出现后来因大小非减持而带来的恐慌,观点或许有些片面,但至少有提醒的意义。这一条征求意见稿里没有,在这里进行了弥补,根据新闻了解情况,在创业板推出初期或许个人投资者无法参与进来,对此小兵无法做出判断,不过对创业板做更多的宣传和教育是必须的。这点在证监会发言人那里也得到证实,教育不仅针对投资者,还包括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如果创业板仅仅给投资者是另一个投资金矿的印象的话,或许就会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