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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学习两不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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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0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35:39
这点在证监会发言人那里也得到证实,教育不仅针对投资者,还包括券商、律师等中介机构。如果创业板仅仅给投资者是另一个投资金矿的印象的话,或许就会出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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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1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36:02
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对发行人股票发行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创业板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也是较征求意见稿新增加的一条,强调了证监会的权力和交易所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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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2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36:27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文件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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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3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36:46
【综述:征求意见稿是六章五十六条,暂行办法是五章六十八条,而在总则部分就比原来的五条多出来四条,层次上更加完善。其中关于自主创新企业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设置是突出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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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4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43:01
【征求意见稿对发行条件分为五部分:主体资格、规范运作、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持续发展,或许是想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的形式。但是又有所不同,比如第五部分是持续发展而不是募集资金,是不是监管层监管重点在创业板会从募集资金投向转为考察持续发展能力,小兵大胆猜测是。暂行办法没有对此做出区分,条文也简洁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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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5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46:45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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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6楼 发表于: 2009-04-03 10:49:53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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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7楼 发表于: 2009-04-03 11:52:50
这样也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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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8楼 发表于: 2009-04-03 12:30:07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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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9楼 发表于: 2009-04-03 12:31:01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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