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进行法律解释的建议 以及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立法工作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近年来,经过媒体报道的有关公民涉及“诽谤”地方党政领导官员的案子屡见不鲜,从2006年的山西稷山文案、重庆彭水诗案、河南孟州书案、安徽五河手机短信案,到2007年的山东高唐网上议政案、海南儋州歌案、陕西志丹手机短信案,再到今年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短信诽谤案、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记者朱文娜因报道该案又被西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为由进京拘传的诽谤连环案,无一例外地反映出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进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我们先看法条: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可见,诽谤案是自诉案件,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案件或有刑法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第98条)才可成为公诉案件。而上述案件无一例外,都涉及当地党政主要领导,都成了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且几乎都做出了有罪判决。
因此,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必须要对法律做出明确的解释。
另外,什么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那些属于“情节严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能力、作风和人品等方面的评论、申诉、控告、检举、报道是否作特别规定,对新闻媒体、记者的职务行为涉及“侮辱”和“诽谤”的如何界定等等也都需要给出明确的说明,否则,法律将沦为少数弄权者打击、报复、威胁、恐吓他人的工具,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及其保障就会落空。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可见,作为公民的我也有权向我们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由此引出加快我国新闻立法工作的建议。
我们都知道新闻自由对于保障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重要性,对现代社会和我国民主和法治进程的重要性,对执政党提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而对新闻工作和新闻从业人员依法管理和保障的紧迫性,从西丰县警方进京拘传中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社记者的极端事件中折射出来。我们一方面为西丰县警方的“勇气”感到惊讶,更为“党和人民喉舌”的安危担忧。因此,“加快我国新闻立法工作”,成了我给常委会的第二条建议。
以上建议,无论妥否,都是我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一次实践,请予以考虑为盼!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
2008年1月9日